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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乡居民参保相关事项

2018/10/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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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是江苏省地级市,是江苏长江经济带重要组成部分、长三角城市群城市;地处江苏中部、长江与京杭大运河交汇处,有“淮左名都,竹西佳处”之称,又有着“中国运河第一城”的美誉;被誉为月亮城 。本文将会为大家介绍扬州市的医保政策。


城乡居民医保参保对象包括:

(一)具有本市户籍的城乡非就业居民,在校学生(托幼机构儿童、中小学生、高等院校和职技校取得学籍的全日制在校学生),未入学(托)的未成年居民和新生儿;

(二)在统筹地区取得居住证的非本市户籍人员;

(三)符合规定的其他人员。

在校学生参保不受户籍限制,但不得重复参保。

城乡居民不得同时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和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各种医疗保险待遇不重复享受。



参保时间:

城乡居民医保基金每年筹集一次,按自然年度运行。原则上每年的9月1日至12月15日为下一年度城乡居民医保个人参保缴费期,各统筹地区可结合实际适当调整。积极探索委托银行代扣代缴、网上银行缴费及续保方式。个人已经缴纳的城乡居民医保费在进入待遇享受期后不予退费。

全市各统筹地区城乡居民医保结算年度统一为每年的1月1日至12月31日。


分档参保:


普通城乡居民个人缴费暂实行“一制两档、差别缴费”的办法(个人缴费设低档、高档两个标准),用3年左右时间逐步过渡到同一缴费标准,享受同一待遇。实行个人缴费标准“一制两档”过渡期间,原参加新农合人员可自愿选择个人缴费档次,在一个年度内不得变更,个人缴费档次与享受的待遇水平挂钩。



特殊人群参保:


对本市范围的重点医疗救助对象、建档立卡低收入人口、丧失劳动能力的重度残疾人及符合条件的其他医疗救助对象(以下简称困难人员),由各相关职能部门予以身份认定、统计汇总参保人员信息并按规定组织参保。对符合条件的困难人员个人缴费部分,由各级财政按规定给予资助。



非参保期如何参保?

建立非参保缴费期参保制度,将新生儿、当年退役士兵与高等院校和职技校毕业生等应参保人员及时纳入城乡居民医保。

(一)新生儿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其法定监护人持新生儿户口簿,到户籍所在地指定的机构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并缴费到账的(以缴费到账时间为准),自出生之日起至当期医保结算年度结束之日止,按规定享受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二)当年未就业或未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退役士兵与高等院校和职技校毕业生,户籍新增人员、户籍新迁入人员、新入学学生、因确有困难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首次申请参加城乡居民医保的人员,可按照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一次性足额缴费,从缴费到账次日起一个月后至当期医保结算年度结束之日止为待遇享受期,享受相应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三)参加城乡居民医保断保后需要续保的人员,可按照当年度规定的个人缴费标准一次性足额缴费,从缴费到账次日起三个月后至当期医保结算年度结束之日止为待遇享受期,享受相应的城乡居民医保待遇。

除新生儿外,上述其他人员在非参保缴费期参保补缴费截止时间为当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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